113年度台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
聲請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本院裁定,
聲請再審,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
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
裁判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含理由不備、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
本件聲請人主張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案號」欄所示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伊確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視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准予訴訟救助,且
相對人對伊之請求並未
異議,伊
非顯無勝訴之望,原確定裁定駁回伊再審之聲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
惟查,附表編號1、2所示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聲請再審已逾30日
不變期間及未繳納裁判費、編號3所示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均
核無不合,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理由,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亦無由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