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36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6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204號裁定
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為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
足憑。茲已逾相當
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蘇 芹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