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林靜美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林成祖、林秀俊、林春記、林三合、林海籌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本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21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判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12號判決,發回該法院更為審理,經該法院以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1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
諭知
第一審(除確定、減縮部分外)、第二審(含擴張之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2/5,餘由相對人負擔。
兩造對之各自提起第三審
上訴,聲請人另擴張上
訴之聲明(案列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79號),
嗣經本院認兩造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以判決
駁回之,並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擴張之訴,而告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林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