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拓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Jonathon Kottegoda-Breden
郭銘濬律師
張郁質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宋淑芬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撤銷
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4項所謂
本案法院,依同法第524條第2項規定,在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時,固指第二審法院而言,若本案已繫屬於第三審,則指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而言(同法第524條立法理由)。此項關於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之程序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及第538條之4規定,
準用於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之程序。勞動事件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同有
適用。本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本案,現繫屬於本院,
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依上說明,自應由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