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
回復原狀強制執行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5號),提起
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
準用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上開抗告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所提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係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此外並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舒 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