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木樹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28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
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2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然未提出任何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依上說明,其
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