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蘇德昌
上列
聲請人因與李靜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家上字第100號),提起
上訴,聲請
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53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字第10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
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
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選任黃建閔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張 競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