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黃羿喬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張子宜即張瓊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本院裁定(111年度
台上字第2123號),
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
再審,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但聲請
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且聲請
再審,應表明
再審理由及關於
再審理由並遵守
不變期間之證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及第2項、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該裁定係於民國111年10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據。
再審之
不變期間自該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算,聲請人遲至112年9月10日始對之聲請
再審,顯已
逾期,復未表明
再審之理由及發生或知悉在後,並遵守
不變期間之證據,依上說明,自
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