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DOUGLAS MATTHEW WAPNER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康橋高級中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裁定(112年度
台上字第153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3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以112年度台補字第377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12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茲已逾期,
迄未據補正,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金 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