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潔貝菈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順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208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本件兩造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兩造各自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上字第6號第二審不利部分之判決,提起第三審
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判決將該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後,智財商業法院以111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就
訴訟費用部分
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順博有限公司、王雪玲連帶負擔4/5,餘由聲請人負擔。因未有
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告確定,有確定證明書
可稽。則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
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金 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