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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柳劉貴美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陳佩倫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10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胡 宏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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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