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
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9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規定,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
當事人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再審,應認此項理由於裁定送達時,當事人即可知悉,故計算是否逾30日之不變期間,應依同法第500條第2項前段規定,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而無該條項後段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適用。
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查原確定裁定於民國111年2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其聲請再審之不變期間自送達
翌日起,算至同年3月14日(末日3月12日為週六,遞延至週一)即告屆滿,
乃其遲至同年4月3日始以原確定裁定有
上開事由聲請再審,已逾法定之不變期間,其聲請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金 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