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姜廣利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
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65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
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55號裁定聲請
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時聲請訴訟
救助,
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42號裁定
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
期間,聲請人仍未繳
納裁判費,
參照民事訴訟法
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
聲請
再審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
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翁 金 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