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李健雄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再
抗告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
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僅得依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
本件聲請人對本院
上揭裁定,提出民事
聲明異議狀,應依聲請
再審程序審理之,
合先敘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
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指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
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許 紋 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