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郭登富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5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5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依
上開說明,其聲請自
難認為合法。又聲請人列載之相對人漢燁鋼鐵有限公司、黃金玉、黃阿慶、張鶯珠、彭紹恩、彭德倫等人,均非原裁定受裁判之
當事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林 玉 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