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匯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本院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對本院如附表「原確定裁定」欄所示本院確定裁定,以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均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收受送達日期、聲請再審日期詳見附表),其再審之聲請,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
本件聲請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邱 璿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