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吳江怡
吳玉志
吳富乾
吳富俊
吳貴輝
吳富崇
吳富南
吳貴增
吳貴盛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追加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97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查該事件屬
抗告事件,無須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是其律師酬金原
非訴訟費用之一部。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方 彬 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