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裁定,聲請再審,併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該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其再審之聲請,自
非合法,均應予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亦均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均為不合法,聲請訴訟救助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