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528號
113年度台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如附表所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附表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
惟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台聲字第1405、1406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為
公示送達,經20日發生效力,有卷附公示送達公告
可稽。茲已逾相當
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再審裁判費,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