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593號
呂偉誠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辛文祥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
台上字第72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依
上開說明,其聲請自
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