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604號
聲 請 人 洪金城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裁定(112年度
台上字第11號),聲請再審,而聲請選任訴訟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
資力委任
訴訟代理人,依
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號駁回其
上訴之裁定,聲請再審,並以無資力為由,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惟其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不足以釋明其於本件聲請時仍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陳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