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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56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37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邱 瑞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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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