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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
人 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楊亞書
上列
聲請人
因與
相對人
即
上訴人
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2年度
台上
字第232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