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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股份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龍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政達
上列
聲請人
因與
相對人
捷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本院112年度
台上
字第2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