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鄒瑞珠
上列
聲請人因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暨選任
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14號),聲請再審,而聲請提案予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最高法院
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
期間,
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
裁判結果之
法律見解,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者,得以書狀表明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具體內容,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歧異提案類型,係以維持最高法院法律見解之一致性為目的,倘就同一法律爭議,各庭間並無歧異,即無須以歧異提案方式開啟大法庭程序。查當事人因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此為本院現無歧異之見解。
聲請人所提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80號裁定係該案就當事人遭
假扣押,是否已釋明無資力之事實認定問題,
核與前揭提案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石 有 爲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吳 青 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