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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113年度台聲字第75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上訴人淳紳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18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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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