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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113年度台聲字第761號 陳祥欽 上列 聲請人因與 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18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各新臺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邱 璿 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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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