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高雄辦事處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342號、第27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六萬元(即上述事件各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陳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