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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案由:
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113年度台聲字第79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及同造 當事人陳永貴、陳靜枝、陳永昌、陳永明、李陳昭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陳永富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 台上字第73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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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