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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
人 李傳麗
上列
聲請人
因與
上訴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
字第159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