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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即被
上訴
人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俊瑋
上列
聲請人
因與
相對人
即
上訴人
姚朝欽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
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
字第1852號、113年度台上字第89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