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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87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71號 上列 聲請人因 上訴人賴金華與被 上訴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1730號), 經本院選任 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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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