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萊璉鋼鐵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台驊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111年度
台上字第104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以113年度台補字第115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
期間,
迄未據聲請人補正,其聲請自
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
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