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聲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上訴
人 華人電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林煜翔
被
上 訴 人
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上列
聲請人
因被上訴人與
相對人
即上訴人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111年度
台上
字第623號、113年度台上字第4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