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22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具狀撤回第三審上訴前,已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並代為提出
答辯狀者,縱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2項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
訴訟費用之
裁判,亦得聲請本院核定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就是類案件之
法律爭議,已作出統一見解。查相對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聲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9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嗣具狀撤回上訴,
惟聲請人已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依上說明,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核定其金額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