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台聲字第996號
即被
上訴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
分公司 吳文淑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上訴人勝億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
台上字第13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0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蔡 和 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