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沈曉玫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
上訴人廖永富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明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純豪為被上訴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
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被上訴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楊純豪,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
可稽,其
聲明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璿 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