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國瑞興實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李瑞章
何宗霖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112年度商訴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商業事件之上訴程序,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3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要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
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雖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10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3年12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復未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亦有該分會回覆單
可稽。茲已逾相當
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