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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案由:
一、台 元宏實業有限公司與合元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本票上訴事件。
上 訴 人 元宏實業有限公司 陳鵬翔律師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祥瑋為被上訴人合元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新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合元工程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祥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稽。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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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