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王張對
王藝霖
王美釧
郭貞佑
郭豐瑜
共 同
聲 明 人
王晨媛
王麗雲
王苡婕
上十人共同
被 上訴 人 陳王振
陳明揚
沈美蓮
上列聲明人因與被上訴人劉勝文等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王振、陳明揚、沈美蓮為被上訴人沈惟嬸之
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於
訴訟繫屬中死亡者,應由其
繼承人承受訴訟,並於得為承受時,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沈惟嬸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陳王振、陳明揚、沈美蓮(下合稱陳王振等3人),均未
拋棄繼承,有戶籍資料、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茲據聲明人聲明由陳王振等3人為沈惟嬸之承受訴訟人,
核無不合。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張 競 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