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范蕙蕙
陳霈琳(原名陳淑芬)
范芷綾
范元禎
共 同
被
上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
被
上訴 人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棋材
被 上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保險上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陳霈琳負擔百分之六十四,餘由上訴人范蕙蕙、范芷綾、范元禎各負擔百分之十二。
理 由
一、上訴第三審法院,
非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
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
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
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
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
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之被
繼承人范如佑以自己為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投保日期,陸續向被上訴人投保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上訴人陳霈琳為各該保險契約之
受益人,上訴人范蕙蕙、范芷綾、范元禎(下稱范蕙蕙3人)則同為附表編號2、4、5之保險契約受益人。
范如佑嗣於民國107年11月25日晚上10時許,遭鄰居發現仰躺倒臥在自家住處之1樓門口、頭朝屋內、頸部遭1樓鐵捲門壓住窒息,經送至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急救後,入加護病房住院,並於00年00月00日辦理自動出院後當天死亡。綜觀卷附相關證據資料,范如佑於負債累累,動用保單借款,資金需求甚為明顯之情形下,曾向保險業務員、客服中心詢問關於意外險之保障額度,進而密集投保附表所示保險契約,投保動機已有可疑;且佐以范如佑於107年11月25日晚間被發現時之場所、環境,及其所呈平整仰躺之姿勢與一般人面對危險應有之肢體反應明顯有違,且其到院時除因心肺復甦術所生之前胸壓迫傷外,無其他明顯外傷等一切情狀,依一般經驗法則,尚不足以認為范如佑係因騎機車滑倒致頸部遭鐵捲門壓住,亦無法認定其死因通常係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之因素,故上訴人就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之要件未善盡舉證責任。從而,上訴人依附表所示各保險契約約款,請求被上訴人國泰人壽公司給付陳霈琳新臺幣(下同)365萬元本息、給付范蕙蕙3人各125萬元本息;被上訴人第一金公司給付陳霈琳1,500萬元本息;被上訴人南山人壽公司給付陳霈琳、范蕙蕙3人各250萬元本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違法,
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
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就
本件所涉爭點,依自由
心證判斷事實真偽,俱已說明心證之所由得,並詳述不受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8年評字第680號評議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簽結保險詐欺案件拘束之緣由,對其餘無礙判決結果而未詳載部分,亦表明不逐一論駁之旨,
尚非判決不備理由。又原審合法認定上訴人未證明
范如佑之死亡係因外來突發事故所致,並無上訴人所指違反民事訴訟第277條規定之情。均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方 彬 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