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16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6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以114年度台聲字第360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
無庸再行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
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