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抗字第311號
原設c/o 103]Invaders Bay, Audrey
Jeffers Hwy, Port of Spain,
Trinidad and Tobago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再
抗告 人 謝諒獲 原住c/o 111c]3 Factory Rd, Piarco, Trinidad and Tobago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ner MAF Corp
原設c/o 6c)PO Box 20879 Riyadh 11465
,Saudi Arabia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原設c/o 101]Voie Djibi, Cocody,
Abidjan,Côte d'Ivoire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原住同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
聲請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提出
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37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對於再抗告人應為
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
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之規定辦理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
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再抗告人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我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我國駐聖文森國大使館、駐沙烏地阿拉伯、象牙海岸代表處函在卷
可稽,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陳 容 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