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抗字第374號
抗 告 人 洪順慶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3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
二、抗告人對原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225號、第47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分別於民國114年4月1日、同年5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
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
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
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
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