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抗字第460號
再
抗告 人 Gursimran Singh Bhullar
李燕俐律師
胡珮琪律師
上列再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台鋼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460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
正本第1行「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應更正為「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本院上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
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李 國 增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