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抗字第582號
抗 告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預納訴訟費用,訴訟已終結者,即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查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3年度訴字第1230號判決提起
上訴(下稱
系爭本案),未依限繳納
裁判費,臺北地院以其
上訴不合法,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裁定駁回上訴。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原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250號裁定駁回,抗告人復對之再為抗告,本院另以114年度台抗字第583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系爭本案訴訟已告終結,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王 本 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