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抗字第609號
抗 告 人 謝隆昌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
本件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7款、第8款、第13款規定對於原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
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
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
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
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
前揭條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原法院因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
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