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抗字第73號
抗 告 人 王麗屏(原名王俐評)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張宏全等間請求確認
拍賣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1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
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
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