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抗字第750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該法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雖
聲請訴訟救助,
惟經原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14年4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
可稽。抗告人
迄至同年8月7日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邱 璿 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