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台抗字第853號
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
聲請返還
擔保金聲明
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三號裁定對於
抗告人應為
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原告、
聲請人、
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
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
受訴法院得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規定甚明。
本件抗告人於書狀記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其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林 慧 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